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泰銘照相製版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屏東縣琉球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契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3,7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