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776號聲明人庚○○
癸○○子○○丑○○上三人法定代理人己○○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寅○○聲明人戊○○
丁○○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辛○○聲明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兼法定代理壬○○人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兄弟 戴廣源戴吉龍 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尚有其他兄弟姐妹,應一併陳報。
二、聲明人以書面通知同順位未拋棄繼承人或次順位繼承人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胡世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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