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薪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7號原告甲○○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7,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