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壢簡字第54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王源遠
複 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林純正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拾壹萬捌仟叁佰貳拾叁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拾壹萬捌仟叁佰貳拾
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林純正、 林鏸冠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林純正於民國97年8月27日,邀同被告林鏸
冠,與原告簽訂就學貸款之放款借據(下稱系爭契約書),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約定由原告憑被
告林純正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並於被告林純正學業完成
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
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
攤還本金或利息,其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百分之0.1,加計加碼年率計息
。倘被告不依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案上開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林純正於景文科技大學就學階段,各學期分別申借
5筆貸款金額即32,175元、31,163元、48,609元、46,035元
及29,896元後,自105年3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結欠本金118,323元及利息、違約金。且經原告一再
催討,均置之不理,是依系爭契約書第7條第1款之規定,
上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林鏸冠為其連帶保證人,依
約定自應負連帶保證人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

二、被告林純正、林鏸冠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影
本、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影本5紙、利率資料清單及就
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12頁),
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準備書狀作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之
結果,堪信原告前開主張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薛巧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鴻明
附表:
┌──┬───────┬─────┬───┬──────┬───────────┐
│編號│撥貸日期│結欠本金│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新臺幣)││││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
││││││約金│
├──┼───────┼─────┼───┼──────┼───────────┤
│1│97年12月9日│8,905元│1.55%│自105年2月│自105年3月2日起至清│
│││││1日起至105│償日止│
│││││年7月31日止││
│││├───┼──────┤│
││││2.55%│自105年8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
├──┼───────┼─────┼───┼──────┼───────────┤
│2│98年5月19日│31,163元│1.55%│自105年2月│自105年3月2日起至清│
│││││1日起至105│償日止│
│││││年7月31日止││
│││├───┼──────┤│
││││2.55%│自105年8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
├──┼───────┼─────┼───┼──────┼───────────┤
│3│99年1月4日│10,046元│1.55%│自105年2月│自105年3月2日起至清│
│││││1日起至105│償日止│
│││││年7月31日止││
│││├───┼──────┤│
││││2.55%│自105年8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
├──┼───────┼─────┼───┼──────┼───────────┤
│4│99年12月3日│42,174元│1.55%│自105年2月│自105年3月2日起至清│
│││││1日起至105│償日止│
│││││年7月31日止││
│││├───┼──────┤│
││││2.55%│自105年8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
├──┼───────┼─────┼───┼──────┼───────────┤
│5│100年5月3日│26,035元│1.55%│自105年2月│自105年3月2日起至清│
│││││1日起至105│償日止│
│││││年7月31日止││
│││├───┼──────┤│
││││2.55%│自105年8月1││
│││││日起至清償日││
│││││止││
├──┼───────┼─────┼───┼──────┼───────────┤
│合計││118,32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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