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329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8年裁字第232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免職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裁字第2329號聲明人乙○○
丙○○丁○○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己○○聲明人戊○○
庚○○辛○○壬○○癸○○子○○上列聲明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間免職事件,聲明承受上訴人甲○○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聲明訴訟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行政法院認承受訴訟之聲明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聲明人以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內政部警政署間免職事件,上訴人甲○○於上訴後死亡,聲明人為其繼承人,故聲明承受訴訟云云。惟查,本件之免職處分具一身專屬性,依民法第1148條但書規定不得繼承,故其繼承人並不得承受上訴人之訴訟程序。況聲明人亦已拋棄繼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4月24日嘉院 龍民勤 97繼字第434號函附本院卷可按。是聲明人所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淑玲法官楊惠欽法官曹瑞卿法官王碧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雅琴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