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6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簡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情形,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7年4月9日執行羈押,至98年1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97年6月3日至同年11月2日、97年11月3日至同年月27日之借提執行期間應予扣除)。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林銓正法官鄧振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有志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