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2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貳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4月27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9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月27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詹駿鴻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