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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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396號聲請人丙○○聲請人甲○○
8號4兼送達代聲請人乙○○相對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五部分,關於土地坐落小段「埔和小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埔頂小段」;編號六部分,關於土地坐落小段「埔和小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埔頂小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慧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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