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1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1095號上訴人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因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61號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8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28元,未據其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吳青蓉法官張靜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3日
書記官廖麗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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