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押)選任辯護人羅明通律師
陳世偉 律師 陳又新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翁祖立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721
5、18648、198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前因涉嫌加重強盜罪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二人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等罪,其犯罪嫌疑重大,該罪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並斟酌本案日後執行之順利,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7年9月2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查前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未消滅,且本院斟酌本件訴訟程序進行情形,認仍有繼續對被告二人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均自97年12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黃紹紘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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