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司重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整更㈠字第1號聲請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謝文欽 律師
鄭涵雲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羅芳蘭 會計師、 施中川 會計師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重整事件之檢查人。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重整之聲請時,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檢查人,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公司法第28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重整事件,本院認有選任檢查人為前開檢查,並以其檢查結果或意見,供為本院是否准許該重整聲請參考之必要。本件聲請人推薦由羅芳蘭會計師、施中川會計師,擔任本件重整事件之檢查人,經本院徵詢台灣銀行、仲盈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臺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其等對於聲請人推薦之檢查人,由擔任本件檢查人均無意見。本院復審酌羅芳蘭會計師為中原大學會計研究所碩士、且經會計師高等考試及格,現為慧鴻會計師事務所所長,專長為企業財務報表評鑑、稅務行政救濟等,並曾擔任鴻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碧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雍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新泰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遠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檢查人;而施中川會計師為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管理學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其除經會計師高等考試及格外,並為律師高等考議及格,現為國巨會計師事務所主持會計師及國巨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其專長領域涉及公司法務、稅務訴訟及規劃、投資及股權規劃、內控規劃及查核等,上開二位會計師無論在學術、實務方面均有專精,對於重整公司之資產、經營評估饒富經驗。綜合上情,本院認為羅芳蘭會計師及施中川會計師具專門學識及經驗,應堪擔任本件相對人之檢查人,是選任羅芳蘭會計師及施中川會計師為本件聲請重整事件之檢查人,應屬允當。
三、檢送聲請人聲請重整之民事聲請重整暨緊急處分狀一份供檢查人參酌。請依公司法第285條2項之規定,就公司法第285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於選任後30日內調查完畢,以書面報告本院(請附.txt純文字檔格式之電腦磁片),並註明公司法第313條第1項所定報酬之建議數額。
四、依公司法第314條、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參考法條公司法第285條法院除為前條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非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
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
二、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三、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
四、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
五、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
六、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或為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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