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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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21號上訴人甲○○
址)之1(居所)上訴人與乙○○、丙○○因97年度訴字第52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2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