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76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8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何悅芳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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