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8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請求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9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3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繳納,業經抗告人於97年4月8日收受,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嗣抗告人雖提起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97年4月22日以97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駁回,且經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於97年6月11日以97年度抗字第31號裁定駁回確定,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聲請訴訟救助及抗告卷宗查證無訛。是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既遭駁回確定,自應補繳裁判費,然迄未補正,是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