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票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票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票字第428號聲請人 余慧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霖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詹馥綺 (原名: 詹沛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茂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霖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更正為正確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起算之利息。請具狀填載如附表,表明本票之提示日及台端欲請求之利息起算日。(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
三、更正為正確請求利率(依票據法第97條規定,得依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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