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 翁振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之姓名及住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規定,載明本件被告之姓名及住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為何?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多少元?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便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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