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何典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典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分別係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民國108年3月26日已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筆錄存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本院審酌其上開所犯案件類型、時間、手段及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以外各罪所處之刑,雖均得易科罰金,惟經與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定其應執行刑後,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亭嘉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06月02日│107年06月28日│106年09月0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年度案號│第1161號│第1250號│偵字第181號│├───┬────┼───────────┼───────────┼───────────┤││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44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625號│108年度訴字第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05日│107年11月22日│108年01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544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625號│108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判決│107年11月27日│107年12月11日│108年02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無│││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宣告刑│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09月07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81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1月30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31號││││判決├────┼───────────┼───────────┼───────────┤││判決│108年02月25日│││││確定日期││││├───┴────┼───────────┼───────────┼───────────┤│備註│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