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2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冠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1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冠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冠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07年度嘉簡字第10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分別經以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受刑人具狀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有期徒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嘉祺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1月13日│106年3月16日│106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嘉義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嘉義地檢107年度撤緩毒││年度及案號│偵字第71號等│偵字第71號等│偵字第71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1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1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13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16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1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13號│107年度嘉簡字第1013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3日│107年8月3日│107年8月3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6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月確定(嘉義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27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2月19日│107年2月25日│107年3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字│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嘉義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及案號│第507號等│字第507號等│字第507號等││││││├───┬────┼───────────┼──────────┼────────────┤││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99號│107年度訴字第299號│107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日期│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107年7月27日│├───┼────┼───────────┼──────────┼────────────┤││法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嘉義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99號│107年度訴字第299號│107年度訴字第299號││├────┼───────────┼──────────┼────────────┤││判決確定│107年8月25日│107年8月25日│107年8月25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6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月確定(嘉義地檢107年度執更字第1278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字││││年度及案號│第106號等││││││││├───┬────┼───────────┼───────────┼───────────┤││法院│嘉義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6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8年度訴字第86號││││├────┼───────────┼───────────┼───────────┤││判決確定│108年3月19日│││││日期││││├───┴────┼───────────┼───────────┼───────────┤│備註│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4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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