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62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盈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盈源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盈源因違反護照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2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664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二案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7年度抗字第239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又因違反護照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670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蘇春榕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27日晚間│105年9月30日22時│105年6月23日21時│││某時│許│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5年度毒偵緝│署105年度毒偵字│署105年度毒偵字│││字第125號│第1512、1555號│第1512、1555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21│105年度訴字第664│105年度訴字第66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5年11月21日│105年11月30日│105年11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621│105年度訴字第664│105年度訴字第664││判決││號│號│號││├────┼────────┼────────┼────────┤││判決│105年12月09日│105年12月20日│105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386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185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853號│└────────┴──────────────────────────┘┌────────┬────────┬────────┬────────┐│編號│4│││├────────┼────────┼────────┼────────┤│罪名│違反護照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5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6年度偵字第│││││7282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70││││事實審││號││││├────┼────────┼────────┼────────┤││判決│107年11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670││││判決││號││││├────┼────────┼────────┼────────┤││判決│107年12月14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45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