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詹金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金漢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品權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即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
㈠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63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此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仿冒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之「CHANEL」商標圖樣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附卷可查(偵卷第53、57、59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有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1
仿冒
「CHANEL」商標圖樣髮箍
2個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第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