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壢簡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251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賀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37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賀傑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賀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其行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於警詢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社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活狀況(偵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不予沒收之說明: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取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附表所示財物,均已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稽(偵卷第57頁),揆諸前開規定,此部分犯罪所得既已合法發還,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馬鴻驊、陳韋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3778號

  被   告 蔡賀傑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鎮區○○路00巷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賀傑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29日下午8時17分許,在桃園市○鎮區○○路00○0號大潤發平鎮店內,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3,781元,得手後未經結帳即逕行離開商店。嗣該店安全管理課課員 李玉平 察覺有異,於蔡賀傑已走出賣場大門外停車場處時上前攔阻並報警,經警到場處理並當場扣得上開物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李玉平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賀傑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玉平於警詢時之指訴大致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現場照片、大潤發平鎮店未結商品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李玉平,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馬鴻驊

             檢 察 官 陳韋廷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邱均安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價格

1

勤億葉黃素是好蛋

1

154元

2

解凍肉-美國雞棒棒腿/大

1

251元

3

有機水蓮150g+-5%

2

98元

4

冷藏肉-清雞胸肉/大包裝

1

313元

5

阿根廷特級蒜米300g+-

1

119元

6

NO1.1蟹黃風味蠶豆酥

1

109元

7

高溫斷電2P1開4插座

1

280元

8

鳳梨酥250g/盒

1

129元

9

L型變向3轉2插頭

2

110元

10

饌宇鹹蛋黃酥

1

99元

11

福峰100%純米料理米酒60兩

2

90元

12

(情人蜂蜜)龍眼蜂蜜

1

759元

13

麥香阿薩姆奶茶1250mL

2

84元

14

半殼扇貝8c上/粒

30

990元

15

台灣青花菜-220g+-5%

4

196元

                  總計:3,781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