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0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徐瑋呈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驗餘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徐瑋呈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若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被告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㈡查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後,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0年5月19日毒品成分鑑定書存卷可稽,是以,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㈢綜上,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違禁物,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錫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結晶

1包

⑴總毛重:0.2723公克。

⑵總淨重:0.1044公克。

⑶鑑驗取用量:0.0018公克。

⑷驗餘量:0.1026公克。

⑸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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