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919號聲請人盛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公司大小章正本。
二、請至銀行補蓋通知人之小章於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