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2583號聲請人力群鐵線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乙○○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8年1月10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號為WG00000000號,內載金額新臺幣289,160元,到期日為98年3月31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三、經本院於98年10月7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①請提出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②請提出本票正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98年10月12日收受該通知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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