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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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38號抗告人安揚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
CA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于耀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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