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4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4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54981號債權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甲○○為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
二、釋明利息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如未約定,利息利率不得超過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16日
書記官徐德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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