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7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7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7707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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