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九號
原告甲○○住台中被告乙○○男二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三六五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王靜秋法官郭德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