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61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7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05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注單壹本、六合彩開獎單壹張、六合彩簽注對帳單壹張
、計算機壹台、六合彩手冊壹本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55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
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雅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