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0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
務時,施強暴,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