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92號上訴人 周台 應被上訴人 洪旅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8,13
2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8月19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依前引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