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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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492號上訴人 周台 應被上訴人 洪旅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4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書記官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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