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31號原告 黃郁閔 被告 萬明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壢交簡字第196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陳囿辰法官蕭淳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