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294號原告 黃仁志
黃仁德 黃仁慧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滄明 律師被告 張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延展至民國108年10月1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定民國108年9月30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因遇米塔颱風之重大事故,經桃園市政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法延展至108年10月1日下午5時宣示判決。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