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09號聲請人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農科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訴訟代理人 胡琬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58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附表:110年度除字第3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炫煬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景美分行109年6月15日171,189元MA000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