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度訴字第381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1年訴字第3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退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1年度訴字第381號上訴人 陳生武 訴訟代理人 黃祖顯 會計師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代表人 陳柏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代表人陳柏誠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之代表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承受訴訟。
二、查上訴人起訴時被上訴人之代表人原為 李怡慧 ,嗣本件於民國112年6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29日宣判。茲因被上訴人之代表人於本院判決後,繫屬上訴審前已變更為陳柏誠,業據被上訴人現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黃奕超法官廖建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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