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曠世鉅 座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調字第57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11日上午10時4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調解室一(3樓)調解爭議:
法 官 高瑞聰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丁○○ 到
相對人訴訟代理人 甲○○ 到
調解委員 黃淑貞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願意讓步。調解委員:黃淑貞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萬零參佰玖拾貳元整
。給付方法: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給付伍仟
伍佰零捌元、同年四月起至同年九月止按月於每月最後一日
各給付參仟陸佰柒拾貳元。
餘額於九十八年十月起按月於每月最後一日各給付伍仟伍佰
零捌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陳瑩萍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