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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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代 理 人 乙○○
      己○○
相 對 人 丙○○○○○○
兼代 理 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移調字第3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17日下午2時16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己○○到
  兼代理 人  丁○○○○○○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貳萬柒仟伍佰
  捌拾元,及其中壹拾貳萬壹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
  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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