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808號
上 訴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 訴 人 庚○○
訴訟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號
被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2月19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400元,
折合,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芊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