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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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丁○○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3月17日下午2時18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萬零肆佰參拾參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七點八零零計算之利息,另本金於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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