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張全水 即泓昌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266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
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張全水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萬肆仟零叁拾元,給
付方法: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給付壹萬玖仟零
叁拾元,餘額柒萬伍仟元,自九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起,按月
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