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調字第2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張全水 即泓昌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266號給付電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8年3月17日上午10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
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乙○○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 對 人 張全水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萬肆仟零叁拾元,給
  付方法: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給付壹萬玖仟零
  叁拾元,餘額柒萬伍仟元,自九十八年五月三十日起,按月
  於每月三十日各給付壹萬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
  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認無訛始簽名於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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