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廖麗華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1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蕭廖麗華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蕭廖麗華已於準備程序中自白,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至於同案被告 鍾泰山 部分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葉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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