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4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廖芸孺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福基
黃金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息三倍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息三倍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息三倍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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