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繼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121號聲明人乙○○上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甲○○遺產陳報限定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廖美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