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繼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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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121號聲明人乙○○上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甲○○遺產陳報限定繼承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鍾虎君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