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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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35號上訴人 陳泰三 送達代收人 鄭志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雪瑩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10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8,3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9,4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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