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智簡上附民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王惠 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淑惠 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被告冠誠興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綉穗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99年度智簡上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綉穗被訴違反商標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世華
法官楊欣怡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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