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智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年度執聲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拾壹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智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0514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12月31日確定,99年12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物盜版遊戲光碟11片(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4363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經查,本件被告楊智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20514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98年12月31日確定,99年12月3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此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1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保管字第4363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陳錫威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