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971號被告 溫瀚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971號被告 溫瀚超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九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雅青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