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97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岡勳輔佐人吳賴綉滿選任辯護人賴宜孜律師(法扶基金會)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因前次審理期日,漏未通知輔佐人到庭,至未予其辨明證據證明力及為其他陳述之適當機會,有害及其權益,並為保護被告有受完整訴訟程序之保障,本院認本案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2月23日下午3時35分許,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