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8號聲請人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犯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二○○六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最高法院以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四九八四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段景榕法官陳健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惠中華民國97年1月17日